企业伦理的研究在理论上已有较长的历史,但如何将伦理要求制度化,并通过伦理委员会这样一种组织化的形式真正贯彻到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则是相当晚近的事情。可以说,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企业伦理委员会的组织设置才在西方企业中出现。当时企业出现了大量的诸如环境污染、商业欺骗、侵犯消费者权益等的不道德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而产生了企业伦理制度化的现实需求。以美国为例,1980年代中期,针对国防工业的关于浪费和欺诈的指控迅速增加,美国总统里根为此在1985年7月任命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ssion)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建议促使美国国防业承包商联合会订立了《国防工业促进商业伦理与良好行为措施》,该措施要求行业内部提高商业行为的伦理标准,并且定期举行有关商业伦理的讨论会,特别要求各公司设立伦理官员或伦理方面的内部机构。这个措施被当作美国伦理管理人员协会(Ethics Officer Association)认定的首批有关企业伦理机构的措施。随后,在各个行业内部都开始推广建设伦理管理的机构,即伦理委员会。企业伦理委员会的出现有其现实动因,也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伦理学的视阈里,它的产生有三重语境。
一、道德语境中的伦理委员会
其一,任何具有道德意义的企业决策都可以称为道德决策。其实,道德决策本没有特定的载体和特定的领域,它遍及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也渗透于社会的各种决策之中。这种不具独立道德形式的决策恰恰是最具道德特性的运行方式。具体说来,这种决策是通过道德规范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其他价值标准之间的相互吸取和贯通来实现的。一个决策可能是经济决策也可能是政治决策,但当一个这样的决策需要进行正当性追问时,便是具有道德性质的决策。
这意味着,一个企业的决策都可能要经受三个层面的评价。技术评价的层面是最低层面,是一个没有价值合理性或目的合理性思考的层面,这个层面上的评价,是策略性的,而非宏观的把握,因此是工具意义而非目的意义的,它只看决策是否合乎技术规程,而不在乎要实现何种目的。功利评价是较高层面的评价,也是最为常见、最为基本的评价。任何企业决策都会面临着企业不断发展着的需要和有限的可资利用的资源的矛盾,因此,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来满足最大的需求,或者说以最小的耗费取得最大的效果即效率原则就成为企业的基本理念,这是对决策进行功利评价的依据所在。但功利评价也是有限度的,当一个企业决策尽管能实现最小最大的效益原则,但损害了人与自然的环境利益,损害了人与人的根本利益,损害了每个人的最基本的权益时,它仍然是不合格的决策,因为它还缺少一个层面的评判,即道德层面的评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符合道德的决策就不是一个合理的决策。可见,道德评价内含于企业决策之中,且居于评价的最高层次,约束着技术评价和功利评价。
其二,企业决策面临诸多的道德难题。现代企业决策面临传统企业从未遇到过的道德难题。一般而言,我们只要有了对特定的道德情境和与此相关的道德规范的理解和把握,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就可作出道德判断和选择。这里不存在道德难题。但如果我们在做出道德判断和选择时,对相关事实情境的理解有分歧,可依据的道德原则相互冲突,或是道德范畴及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难以确证,就会陷入难以进行道德判断和选择的困境。这时道德难题就出现了。
由此,我们可以依据道德难题产生的原因,把道德难题区分为三类,即相关事实不清而导致的事实性道德难题;道德规范冲突而导致的规范性道德难题;以及道德范畴和道德推理的有效性难以确证而导致的元伦理难题。企业决策都有可能碰到这三类道德难题。对于这些道德难题的解决,已不可能仅仅诉诸于个人的道德直觉和决疑术,它不但需要决策者的相关领域的知识,而且由于没有现成的规范可以依凭,就要求决策者要有道德反思和道德推理的能力,这样,决策者需要借助系统道德理论训练,需要扮演一个伦理学家的角色。
其三,由于集体的决策需要道德考量,面临的道德难题需要决策者都要有基本的道德能力,因此,一个专门的道德决策机构——伦理委员会便应运而生。在当代社会的道德实践中,伦理委员会已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事实上,政府、医院、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决策都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就伦理委员会的产生而言,国外的伦理委员会就已经经历了较长的发展过程,像医学伦理委员会和行政伦理委员会这样的专门机构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形态。企业伦理委员会虽也初具规模。但对企业伦理委员会的组成、结构、运行程序等仍需要有专门的探讨。
二、企业伦理委员会的四重功能
企业伦理委员会具有咨询建议、审查监督、教育培训和规则制定四重功能。
其一、咨询建议功能。
企业伦理委员会为企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是最重要的功能。这一功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伦理委员会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伦理评价,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伦理委员会可以就某一决策的正当性进行伦理调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改革建议,尤其要在公司的重大决策出台前为管理层提供伦理方面的建议。第二,对可能涉及到伦理问题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生产技术的使用提供咨询。近年来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发明发展迅速,它们的应用都可能会涉及到伦理问题,需要相关的伦理规则的指导,伦理委员会显然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它尽力为处于困惑中的企业主、管理者和员工提供合乎道德的伦理指导,避免出现不道德的行为。在推行新的管理和技术手段时,当然要考虑到其收益,更要考虑其实施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有的时候,新的手段本身就存在道德上的问题;有的时候,尽管手段本身也没有道德上的问题,但也可能由于没有经过足够长时间的试验而具有极大的道德风险。这些都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进行审查、控制,提出建议供决策者参考。第三,对企业和利益相关方出现的分歧或纠纷提供伦理方面的建议。对于企业的相关决策,他们的意见可能会不统一,这些分歧有些是技术上的问题,有些则涉及到不同利益冲突问题,有些直接就是道德判断上的分歧,对于上述这些情况,分歧的各方都可以提出申请,请求伦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分析可能出现的不同结果与影响,提出建议;或者对于已经实施的措施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对整个事件的比较公允的看法;对于重大的纠纷也可以在诉诸法律之前提供一个交换意见、澄清立场的机会,有助于事情的更圆满的解决。
其二、审查监督功能。
企业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功能具体体现为五个方面:第一,对企业决策的目的进行审查。保证决策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经济利益,还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遵循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第二,对决策者和执行者的资格审查。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是要审查决策者和执行者有没有相关的经验和能力。其次也要审查决策者和执行者以往的声誉,特别是在涉及到伦理问题时是否有过不当行为,以保证企业决策是由具有道德经验和能力的人做出和实施的。第三,对设计方案的审查。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科学性审查。这是为了保证方案具有可行性,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其次要进行伦理方面的审查。方案中要考虑到并明确指出哪些方面或步骤中会涉及到伦理问题,充分考虑了可能产生的任何道德难题,并且有充分的预防与应对措施。第四,对决策涉及到的相关事物的审查。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决策实施中的安全。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相关信息进行研究、考察,看是否能够最大程度地有效避免可能的道德风险。如果经过委员会审查讨论,认为尽管使用某些手段和方法有助于达到目的,但是其道德风险太大或很难控制,可能产生道德上难以接受的后果,那么就是不适当的。
以上是对企业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功能进行的分类型的描述,在实际的工作中,委员会还会对任何有关的伦理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审核、查证,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议。就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审查来看,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可以分为初始性审查和持续性审查或跟踪型审查,前者是指对新决策是否可以通过进行审查,后者是对项目进行过程中各步骤进行审查,特别是对改变了开始的决策的情况做出重新审查。
其三、教育培训功能
伦理培训也是企业伦理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企业伦理培训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公平原则。对任何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个人或者机构,都应当公平地对待。公司不应当对客户有歧视性的看法或者做法。这里涉及的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司不鼓励客户利用内部关系获得额外的好处,二是在公司的业务活动中不应当有任何的歧视性做法,包括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年龄、国籍、怀孕与否、身体或心智障碍等等。第二,诚实原则。诚信是一个企业必备的经营宗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证企业提供的是准确无误的信息,不应当误导任何人扭曲企业的形象。在企业的公共宣传和商品广告中保证提供真实的信息是伦理委员会监督和审查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安全与卫生原则。企业应当保证其业务活动的安全性,特别是那些涉及到人类安全的行业,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是企业要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之一。第四,保护环境原则。尽管现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善,但是为企业树立起环保的道德要求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伦理委员会一方面宣传普及环保方面的法规,更重要的是在企业内部推广环保的理念,而在涉及到公司的重大决策时,伦理委员会可就项目对于环境的危害提出相关的报告并指出项目可能对公司的社会形象及伦理标准产生的危害,为项目的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第五,清廉原则。企业经营活动中保证清正廉洁。特别是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时要特别注意。很多企业往往只关注企业的商业利益,采用各种不干净的手段来赢得项目的经营权。
其四、规则制定功能
伦理委员会除了具备上述功能外,还具有规则制定功能。规则制定不是企业伦理委员会的主要功能,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置于最后论述。规则制定功能与审查功能的区别在于:审查是回溯行的,它是对过去的或现在的事实进行的审查,而制定规则则是前瞻性的,它意图确认和改变的是未来的利益关系和行为;审查行为总是与特定的主体和特定的项目相关,而规则制定总是普遍的,其调整的对象是以类为单位的。许多企业行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虽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一方面有些问题不适合诉诸法律,另一方面又有很多新的问题出现,没有先例可循。在这种形势下,伦理委员会针对出现的伦理困惑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讨论,最终向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进而制定出具有一定效力的规定作为指导,以应对不断出现的伦理问题。规则制定往往涉及企业所属行业。一个例子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这是各国会计师协会的国际联合组织,是对于会计师行业具有很大影响的国际性行业内组织。伦理委员会根据适当程序吸收个国家地区协会及其他公众成员的意见制定有关会计人员的伦理行为守则、宣言、倡议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职业会计师伦理守则》。
三、伦理委员会中的三类人及其素质
伦理委员会的决策过程既是一个不同知识进行交涉和得以运用的过程,也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因此,组成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不但需要具有不同的专业技能和经验知识,也能够代表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立场,更需要具备一般的道德能力。唯其如此,一个合理的道德决策才有可能。
其一,伦理委员会中的三类人
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伦理委员会一般由相关专家、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代表三类人组成。其中,专家不但包括企业管理及技术专家,还要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专家。由于伦理委员会审查的项目主要是企业生产管理领域的研究和应用,因此必须要有相关领域的专家。但要避免把视野局限在专业研究背景下。否则有可能对于企业活动中的道德风险难以进行全面的评估。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代表可以提供健全的常识、丰富的经验和切身的利益信息,以弥补专家们的专业局限。第二,由于公共利益的目标关乎未来的事实发展,需要决策者具有一定的预见性。而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作为利益当事人难以超越利益冲突,从而加大了认识真正的公共利益目标的难度。因此,需要受过伦理学知识的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他们善于运用演绎的思维方法,获得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的系统性推断,具有优于其他成员的专业优势。第三,伦理委员会的决策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没有哪种人包括专家具有特别的优势。在价值判断上不能说那个更高明。因此,不同的专家可以有不同的知识准备和知识能力,但无论是专家、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都需要具备一般的道德能力。换句话说,在伦理委员会的决策中,专家和普通大众运用各自不同的专业技能和经验知识做出自己的贡献,但只有在他们都具备道德能力的前提下,一个合理的道德决策才有可能。
其二,伦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三种道德能力
伦理委员会作为道德决策者,无论是那一类人,不但需要具有一定的知识能力,而且更应普遍的具有起码的道德能力。其内涵有三个方面,即无偏私、规则意识和责任心。
第一,无偏私。无偏私的道德能力是指决策者不因自己的个人利益和偏见而影响决定的公正性的能力。这就要求伦理委员会成员在各种利益冲突和争议中,能审视、反思和超越自己独特的利益和立场;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和集团的压力下,保持自身地位和判断的独立性;在决定的过程中,公开公平地收集和利用各方的信息。只有这样,决定的结果才不会因为包含决定者的特定利益和偏见,而丧失合理性。具有无偏私的道德能力的伦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认知和排除不当利益和偏见的能力。具体包括:首先,伦理委员会成员不能接受和索取物质利益和其他的利益,以做出不公平地有利于一方而有损于另一方利益的决定;伦理委员会成员也不能因为某种已存在的利益关联,而使得决定事实上有利于自己。其次,伦理委员会成员要防止和摆脱对事实的某种武断和对当事人的某种歧视所造成的不合理决策。所谓偏见,可以是价值立场上的倾向,可以是对事实的先入为见,也可以是对当事人的某种成见。价值立场的倾向难以排除也不必排除,因为伦理委员会成员的价值立场就应该是多元的甚至是冲突的。要加以排除的是后两者,尤其是对当事人的偏见和歧视。最后,伦理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摆脱利益相关人的控制的能力,独立地做出道德决定。
第二,规则意识。企业活动不可避免会出现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引申出如何处理这种关系的需求。这就要求个人与他人之间,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有一种恰当的结合方式。结合方式的恰当与否,取决于隐藏在偶然性的利益关系背后的必然联系的理性表达,这就是这些利益关系“应该如何”的规则。因此,伦理委员会在制定规则时,要意识到规则本身要体现相互性要求。严重妨碍自我利益和严重妨碍他人利益的规则都是违背正义的规范。在信守规则时,我们要意识到信守规则的承诺,实际上在承诺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他人的承诺也具有同样的意义。规则意识还体现为注重程序,程序理念决定了制度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也正是程序理念充分展示和保障了社会正义的要求。既然伦理委员会的决定有可能为少数人或执行者个人意志所左右,这就需要通过规定合理的程序,以限制权力的恣意。
第三、公共理性。在伦理委员会工作的空间里,不应该执着于唯一的价值目标。相反,不同的价值追求之间往往难以通约。不同领域的人士有不同的行动理性。管理者遵循的是等级权力的逻辑;经营者基于经济理性,遵循着盈亏逻辑;而普通员工更关心自身的福利。伦理委员会往往具有超越性立场,它们要达到的目的既包括公益又包括私益,因此即不能完全受权力控制,也不能完全受市场控制,而只能通过沟通机制,即通过对话、协商、妥协与平衡,来调节相关各方的关系,最终达到不同利益之间的协调,这是公共理性的运用。公共理性是一种中庸理性。持有这种理性的人们,不再作为一己之“私”而存在,他们自愿地为了公共利益,在持有不同的价值观的成员间实现沟通和合作,达成妥协和宽容,以接受他们彼此都认为共同的东西。
作者:曹刚
原文刊登于《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