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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利性组织之自利行为的伦理约束与制度安排(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02/07  浏览:5502 

  经济的任何发展形式都与规则相关,因为没有规则,经济行为便不可预期,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在这方面,新制度经济学为我们提供了分析工具,尤其是日益发展起来的博弈论作为一种有效的分析工具,为我们分析当下的经济政策、经济制度的正义问题,同时也为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诸多伦理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分析策略。

  一、新制度经济学产生的理论前提

  一如卢瑟福指出的那样,传统经济学并非对制度视而不见,“‘传统分析完全舍弃了制度结构’这一说法是错误的,但是,传统分析中对制度的研究过于肤浅这一论断却是无庸置疑的。传统分析确实承认政治、法律、货币和其他制度的存在,但是这些制度或者被认为对经济事件没有影响而被忽视,或者被视为外生给定的、被以一种草率的方式描述而使制度影响显得无关紧要。”[1]认识到传统经济学的缺陷并试图摆脱这些缺陷是新制度经济学得以产生并受到重视的理论前提。

  1.方法论上的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

  整体主义关注对个人行为发生作用的社会影响。个人被看成社会化的人,已经将自己身处其中的社会规范和价值内生化。集体主义集中考察社会“力量”(制度、社会惯例等)如何制约个人行为。这种主张可能被极端化:似乎这些社会力量是有明确的功能、目标以及自我意志的自主实体。与此相对照,方法论个人主义通常跟下列归纳主义主张相联系,即所有社会科学理论都可以归结为人类个体行为理论。所有社会或集体现象,诸如制度,都有待内生化,有待用人类个体行为来解释,所以重点在于个人行为如何产生制度和制度变迁。

  方法论整体主义与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联系要比与经济学的联系密切得多。在老制度主义者那里,整体主义方法可以总结如下:(ⅰ)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ⅱ)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和功能;(ⅲ)个人的行为应该从自称一体并适用于整体的社会系统的宏观或社会的法律、目的或力量演绎而来,从个人在整体当中的地位(或作用)演绎而来。

  方法论上个人主义在经济活动之产权主体和决策者地位的确立,经济主体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努力,但决策者在认知与预判上的有限性以及不诚实的机会主义动机,等等,决定了制度的供给与安排不仅是必然的也是可能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也有如下三项陈述:(ⅰ)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ⅱ)社会系统及其变迁产生于个人的行为;(ⅲ)所有大规模的社会学现象最终都应该根据只考虑个人,考虑他们的气质、信念、资源以及相互关系的理论加以解释。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个人决策者在组织中的作用被赋予了全新的解释,“社会”、“国家”、“人民”、“企业”或“政党”不再被认为是一个像个人一样行动的集体。组织或集体不再是主要的研究对象。相反对社会单位的分析必须从其个体成员的地位和行动开始,其理论必须建立在个体成员的地位和行动之上。

  2.效用最大化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在有现有组织结构确定的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与传统理论不同,新制度经济学通过把效用最大化假说扩展至所有人的选择,从而结束了消费者选择理论和企业理论的区分。一个人,无论他是一个政府官员,还是一个资本主义企业主,都被认为是在他所依存的体制所允许的界限内进行自己的选择、追求自己的目标。

  3.有限理性

  要更深入地理解现实世界中的制度,就必须承认人们只有有限地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这一观点。在哲学上,承认人类思维具有无限性或所谓的至上性这一点,很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假象,似乎作为个体的人在理性上也具有同样的能力。造成这种假象的可能还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当人们处在家族、熟人的活动范围时,其所应把握和处理的信息是少量的,且是不断重复的,在这个熟悉的社会里,家族的、熟人之间的监督具有极强的功效,当人们违背了被视为神圣的规则而犯忌时,他便无法继续正常生活下去。信息源的稀疏和信息的重复性并不等于人在理性上是无限的。当人置身于一个变化万千的世界而难以快速收集并处理复杂多样的信息时,人的理性的稀缺性便成了不得不承认的事实。西蒙用“有限理性”这一术语来反映决策者不具有超理性这一事实。对理性的限制意味着不是所有的经济交易都可以由合同和市场来组织。

  一个具有有限理性的人试图最大化其效用,但是他发现,做到这一点成本极高;并且他发现,无法预测到所有的偶然事件,认识到自己的能力有限,他就会在事前为可能会发生的的意外事件(这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的事后作准备。简单地说,在存在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完全通过合同来处理复杂问题。除去理性有限以及信息多于人们把握信息的能力之外,还有人为的原因。

  4.机会主义

  虽然有限理性阻止了完全合同的订立,但是如果经济主体完全值得信赖,合同双方自订立合同之后都尽一切能力规避风险的出现,那么,一般情况下还有不完全合同可以信赖。那么如何保证他们都这样做呢?事实上,一些人(委托人或代理人)可能是不诚实的,他们可能掩盖偏好、歪曲数据、故意混淆是非。用威廉姆森的话说,就是存在“欺诈性地追求自我利益”(Self-seeking with Guile)。由于把机会主义者与非机会主义者在事前区分开来的成本一般很高,完全合同肯定要失败。

 

参考文献

[1] Eirik G· Furubotn 和Rudolf  Richter著:《新制度经济学:一个评价》,见《新制度经济学》,埃瑞克·G·菲吕博顿、鲁道夫·瑞切特编,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2页。



作者:晏辉
原文刊登于《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