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启示
通常情况下,新制度经济学的产生被认为是与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的两篇论文相关:《企业的性质》(1937)和《社会成本问题》(1960)。“可以说大多数新制度主义者都是从科斯的开创性工作中,特别是从他那两篇最为知名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1960)和《企业的性质》(1937)——获得灵感的。”[①]1997年在科斯和诺思的领导下成立了新制度经济学国际学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目的是促进学术界对制度问题的重视和把世界各国各个领域中关心制度问题的学者们组织到一起。1998年8月在法国巴黎召开了新制度经济学国际学会(ISNIE)第二届年会。会后,整理出版了以“制度、契约与组织”为书名的论文集,该论文集中了目前国际经济学界制度经济学领域中的顶尖人物:科思、诺斯、威廉姆森、德姆塞茨、青木昌彦等人的力作。
“新制度经济学”是一个含混的术语。其部分原因在于,新制度主义与其说是一个明确的学派,倒不如说是一个植根于现存经济理论和学说的特定的共识集合。他们与老制度主义(以凡勃伦和康芒斯为代表)力图与主流经济学相分离不同,而是力图补充和完善主流经济学。
正如科斯所描述的那样,在过去的岁月里,在杂志和教科书上所见到的和大学经济系的课堂所听到的全部都是主流经济学的内容,而且它变得越来越抽象,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它与现实世界越来越疏远了。德姆塞茨对此解释说,从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的所有努力,都在试图构建通过价格机制调节经济体制运行的那只看不见的手的理论体系。这曾经是一项意义深远的研究成果。然而,它却有其他方面的缺陷。斯密曾指出,我们应当关注现实中的商品与劳务,以及是什么决定它们的种类与数量。然而,经济学家们在研究供给和需求怎样决定价格、价格变动又如何影响供给与需求时,却忽视了那些在市场中决定什么商品和劳务被交易因而被定了价的因素。这是一种对真实世界中所发生的具体事件的蔑视态度,但是它却已成为经济学家们的习惯,且他们自己也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合适。主流经济学在理论上所取得的成功以及在理论上的主导地位掩盖了它的不足之处。[②]20世纪40年代,经济学最为流行的定义是由罗宾斯(LionelRobbins, 1935)在其著作《经济科学的性质与意义论文集》中作出的:经济学是一门把人类行为当作一种所要达到的目的与稀缺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稀缺意味着有选择的使用。它把人类行为当作一种关系进行研究,所以经济学家更愿意把这门学科称做为“人类选择的科学”,当作一种如何使收益最大化成为可能的“一种经济分析方法”,“对于分析经济学家而言,经济学表示一组工具”。科斯对于主流经济学这种愈来愈专注于数学公式和分析方法而脱离现实的趋向严肃地批评道:这就导致好像经济学家仅用一组工具思考问题,而对论题漠不关心。我并不想说,这些经济学的分析工具都是没有什么价值的。我以为我们应该把这些分析工具应用到经济制度的分析上来。我想经济学家应该做的工作就是:研究经济制度!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种经济制度当中。人类自身的福利依赖于整个社会提供的产品与劳务,而后者又取决于经济制度的运作效率。事实证明,交易成本(costs of exchange)越低,制度的生产效率就越高。然而,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的高低却取决于一国的制度,如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以及教育文化等诸方面的制度。“制度决定着经济绩效,这正是新制度经济学为经济学家所给出的重要结论。”[③]
指出主流经济学忽视经济制度以及各种社会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而专注于将经济行为数学化、符号化、模式化,价格变动如何决定供求关系而供求变化又如何影响价格而远离日益复杂的经济生活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其他经济学研究也一并如此。“把与制度及制度变迁有关的问题纳入经济学学科的努力,贯穿经济思想史的始终。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凡勃伦、米契尔、康芒斯、阿里斯的美国制度主义传统所作的尝试。但各种各样的制度分析也可以在下列流派或作者的著作中找到:亚当·斯密和J·S·密尔等古典经济学家;德国、英国、美国历史学派的成员;[④]马克思及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奥地利学派的门格尔、冯·维塞尔以及哈耶克;熊彼特以及马歇尔等新古典主义学者。”[⑤]尽管近代以来的许多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都不同程度、不同角度地讨论到了制度与人类行为的关系,但新制度经济学明确地把制度的生成与演化同人类经济行为的关系作为自己研究的主题,特别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博弈论依然是它的创新之处。
三、从制度安排看营利性组织之自利行为的伦理约束
1981年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美国经济学家安德鲁·肖特(Andrew Schotter)的《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这是最早从博弈论的研究视角探讨人类社会的制度现象的一部著作。肖特指出,要定义社会制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它们纷繁复杂,需要一个足够一般的定义来包括它们,还要避免毫无意义。肖特首先研究并借鉴了美国哲学家戴维德·刘易斯1969年关于社会惯例(convention)的定义:定义1.1:一个社会惯例。在一人口群体P中,当其成员在反复出现情境S下,作为行动人常规性(regularity)的R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而且成为人口群体P中的共同知识时,它才成为一种惯例:(1)每个人都一致遵同(conform)R;(2)每个人都预计到他人会遵同R;并且(3)因为S是一个协调问题,而一致遵同R又是S中的一种协调均衡,在他人遵同R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⑥]
社会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协调问题,但它们并不一定是自我维持的,而可能需要某种外在权威,例如国家来执行,于是就不得不对刘易斯的定义加以修正:一个社会制度是一种社会行为的规则,它被所有社会成员所赞同,它规定了在特定的反复出现的情况下的行为,它是自我维持的,或者被某个外在权威所维持。规则可以表现在许多领域,如货币,条文,费用比例等等。于是一个社会制度可以被更为正式地定义如下:
定义1.2:一个社会制度。在一个人口群体P中,当其成员在反复出现的情境T下,作为行为人常规性的R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而成为人口P中的共同知识时,它才成为一种制度:(1)每个人都遵同R;(2)每个人都预计他人遵同R;并且(3)如果T是一个协调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致遵同R是一个协调均衡,于是在其他人都遵同R时,每个人都愿意遵同R;或者(4)如果一个人偏离了R,人们知道其他人当中的一些或全部将也会偏离,在反复出现的博弈T中采用偏离的策略的得益对于所有行为人来说都要比R相对应的得益低。
从制度安排的角度看,除了人性假设之外,自亚当·斯密以来的西方主流形态经济学过分估计市场的自治能力,倘若市场行为出现偏离,行动主体会依照它的理性自行调整,或由其他博弈主体(利益主体)要求它调整。事实证明,这是一些靠不住的承诺,这不但由于自利主体的理性是有限的,如不能形成科学知识,对产品以及使用该产品可能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能有预先的正确认识;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将有限理性运用到机会主义的行动上去,出现搭便车或逃票现象。由营利性组织的使命所决定,其机会主义动机和行动尽管不必然存在,但却是经常存在的。对营利性组织之自利行为的伦理约束和制度安排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其必要性起自于机会主义动机和行动;其可能性来源于企业决策者、管理者和执行者有认知伦理规则和制度规范的“纯粹理性”,以及践行行为规范的“实践理性”。
大量的经验材料证明,在诸多营利性组织中,生产性的营利性组织对社会的影响最大。就生产性的组织而言,又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发掘资源为市场提供原料或辅助材料的组织,另一种是提供产品的组织,由于产品会直接进入人们的生活领域,因此,于人们的身心健康甚为重要。无论是独占式营利性组织还是竞争式营利性组织,其直接目标便是追求收益最大化,因此,就其行动的逻辑来看,追求收益最大化要先行于制定对消费者和社会有利的行为规范(伦理规则与制度规范);而就约束企业自利行为的伦理规则和制度安排的原始发生看,在时间的逻辑序列中也常常落后于用于追求收益最大化所需要的决策和制度安排。这就为营利性组织越过伦理规则和制度规范去追求所谓的收益最大化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如果想阻止这种不正当的自利行为,似乎只有一条道路,那就是组织的自律。而要产生这种自律,就必须使企业或企业决策者、管理者和执行者具备“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然而,在实际的自利行动中,行动者常常把有限理性运用到能够带来收益最大化的决策上来。营利性组织之不正当的自利行为通常发生在已知的条件下,除去那些高精尖产品需要专业的知识以外,一般性的生活常识也会告诉行动者,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于消费者和社会是有利的,哪些是有害的。以此推论,营利性组织之不正当的自利行为通常是发生于“明知故意”情景下的,这是营利性组织为其不正当自利行为承担伦理责任和法律义务的重要理由,出于故意的行为,也必然是出于责任的行为,或违反责任的行为。
就这一点而言,伦理约束对于阻止营利性组织之不正当的自利行为较之法律安排乃是前提性的、基础性的,倘若行为主体缺少最基本的伦理常识、伦理规则以及践行这些规则的实践理性,法律安排是似乎是软弱的。制度安排与法律救济乃是伦理约束失败之后的补充和补偿,它是惩罚式的、补偿式的:对不正当行动者予以惩罚,对受害者给予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说,伦理约束是建设性的,是一种“积极自由”;法律惩罚乃是破坏性的,是一种“消极自由”。伦理约束贯穿于行动者的行为始终,其重点在于动机与过程[⑦]。在康德看来,一个道德行为的发生需具备两个要件:先天实践法则和善良意志。当先天法则已经给定的时候,善良意志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营利性组织的自律是有限度的,当它把有限理性应用于成本收益计算时,倘若行不正当行为比做正当行为更有利可图时,一种突破伦理约束和法律制度的不正当行为就有可能发生。于是,作为外在力量的社会舆论和法律干预就必然参与进来。应当说,一个完善的市场社会,其约束体系也必定是完善的,这就是道德自律、社会舆论和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
对于一个市场尚不成熟的国家来说,道德自律尽管对营利性组织之自利行为的约束起着基础性和前提性的作用,但由于伦理约束是出于自愿的、非权威性的,因而其约束的力度和广度是相当有限的,在此种境遇下,社会舆论和制度安排就显得格外重要。就制度安排而言,主要有量和质两个方面的内容。所谓量的要求表现为法律制度由无到有、由少到全。如果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不健全,即便确证了营利性组织的不正当性自利行为,也无法找到正确的根据和确定适当的标准,予不正当行为以校准和处罚。当然,即便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但如果违规的成本低于其收益,那么不正当性会依旧发生,出现定义1.2中所描述的情景。于是,在制度安排上就必须优先考虑下列三个事项:(1)制度设计与安排是否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以阻止各种形态的不正当自利行为的发生;(2)法律处罚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罚没的数量,还是为了起到震慑作用;(3)处罚的力度是否足以达到阻止同类不正当行为的发生。除了上述三个事项之外,在操作的意义上,还有加大监管力度和广度,监管人员的渎职和合谋会使任何一种法律法规变得无效。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力量也是阻止不正当自利行为得以发生的重要方面。在现代媒体高度发展的社会,广播电视、报章杂志、网络等为社会舆论的产生和发挥效力提供了物质手段,但要把这种物质手段变成社会公益组织和消费者意思表示和意志表达的工具,尚需诸多环节,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拥有一个既有社会责任感又有专业素养的公务员队伍。
当然,无论是法律援助还是社会舆论,最终都要转变成营利性组织以及组织决策者、管理者和执行者的自觉行为。企业要可持续地发展,必须要有社会责任意识并切实地担负起社会责任来,而完成这些使命就必须形成企业家精神和企业文化。
参考文献:
[①] [美]约翰·N·德勒巴克、约翰·V·C·奈编,张宇燕等译,《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2页。
[②]对作为主流形态的经济学的研究,应区别出两个层面:一是作为知识形态的经济学,通常是作为教科书出现的,其目的在于向经济学专业的学生或非经济学专业的师生传授分析经济现象所需的概念体系和方法系统,其主旨不是问题式的而是体系式的,它不以研究当下社会中的重大经济问题见长,而以提供分析经济行为的数理模型为优,因此,指望从作为教科书形态的知识型经济学中获得深邃的思想和解决方略也许会失望,尽管其间不乏灵感和卓见。二是作为问题研究形态的经济学,本质上它不是以学科形式出现的,而是以思想体系形式出现的,通过个性化的话语表达思想家对问题的缜密研究和启迪人们思索的思想方法。实际上,经济现象是集多种因素于一体的,经济学上宏观与微观的区分只是学科内部为着呈现经济学知识而作的呈现方式的划分,而不是事实上的划分,因为任何人都无法保证,组织的追求收益最大化的行为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与制度、民族与地域上的生活惯例及行为规则无关。将经济学中知识形态的“学问”还原为对经济问题的解读与解决需要诸多环节,也需要花费大量心血。经济学中的学术与经济学中的思想是有区别的,目前我国经济学界有学术而无思想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的。如何实现学术与思想的结合,不只是大学和科研机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的问题,更涉及到经济科学研究的路向问题。
[③][美]约翰·N·德勒巴克、约翰·V·C·奈编,张宇燕等译,《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2页。
[④]我想,如果以经济学研究中的历史学派这一名称称谓那些借助经济史的详细考察再现人类经济行为演进的心路历程的思想家,其范围就决不仅限于德国、英国和美国历史学派的成员,还包括法国在经济史研究方面卓有成就的布劳代尔,即便是德国的也不限于韦伯,还应当包括佐姆巴特,佐姆巴特在其三大卷的《现代资本主义》中详尽地考察了市场经济的发生史,其间不乏市场经济发生与发展的制度因素的分析;熊彼特在其《经济分析史》中在经济发展的制度分析方面也有值得重视的内容。
[⑤] [英]马尔科姆·卢瑟福著:《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郁仲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1页。
[⑥] [美]安德鲁·肖特著:《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陆铭、陈钊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6页。
[⑦]《中庸》中有一段话可以从人的情感的原始发生的视角帮助我们理解伦理约束的重要作用。“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任何一个自利性组织都有基本的实践理性能力,在作出不正当性行为之前,会有基本的善恶理念,且能够运用这些理念对正当与不正当作出判断和抉择。“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中”乃是自然常理、社会法度,乃是基本的善,乃是原始的善的理念。“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乃指遵自然常理、行社会法度。于是,想做什么通常立于我能做什么和应当做什么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