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放民间社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
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于1939年率先提出了“创新”的概念,他所理解的“创新”指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不难看出,“创新”是观念和思维的产物,即将现有的不同要素、条件加以全新的合成从而产生出有积极成效的后果。在市场经济中,“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家,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也常常被称为企业家精神。与政府部门的守成、维护既定法规和既有秩序的角色不同,企业家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市场,但他握有可以调动的资源,如何在竞争中取胜、如何引领未来市场走向,这些都没有现成答案,企业家的过往经验和精明判断就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对公民个体而言,自身之外的世界同样是庞杂、巨大和无序的,他要获得安全感、驾驭可控因素的成就感,他也不得不进行各种尝试,加入社团寻找自己的同道或完成自身的社会化,就是一种相对简化了的初步学习。当他有了新的需要,并敏锐意识到这一需要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性时,他就有意愿去建立、开创新的民间社团。许多热心民间社团活动人士其实就是社会领域的“企业家”,如果说企业家是企业发展、社会经济领域的领头羊,那么,社团领袖就是社会发展、社会生活领域的主力军。由于社会管理是社会的自我管理,培育社团领袖、并给他们足够的生长空间,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社会管理创新”的源泉是扎根于社会基层和公众日常生活之中的各种微小力量的积聚和释放,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需要做的更多是减法而非加法,减负、放权、依据法律进行过程监控,这才是正道。
对民间社团的过度限制也产生了一些扭曲现象。例如,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利用私人关系来动员体制内的资源是民间社团最常用的一个手段,这可以增大行政部门的信任度,也为自身的存续增加安全阀。为此,民间社团不得不放弃自身的特性,将组织宗旨和日常工作内容主要限定在参与公共服务上,这也为组织的合法性提供了正当化的理由,借此可以名正言顺地大量吸收相关的政府官员、专家以及一些新闻媒体工作者作为外围成员,从而形成一个广泛而稳定的多层次社会工作网络,便于民间社团开展活动。然而,不能不指出的是,民间社团的这一“生存策略”却包含了否定自身的潜在危险,因为过于在意吸纳政府离退休人员和社会名流的参与或关注,就可能一方面忽视对基层民众的动员,另一方面失去了对政府作为的必要且独立的判断。
近些年来,中国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开始强调民生和对国民需求的回应性,其中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加大了公共财政向社会事业、民生事业的投入,这一方面改善了国家财政结构的状况,使之更加合理化;另一方面也通过“还富于民”的再分配体系切实地促成国民分享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成就,扩大社会公平惠及的人群。然而,仅仅以“增加投入、新建项目、比上年增加额”等数据来表明社会管理事务状况和水平,这是不可取的。重要的不是政府的公共财政有多少投放在民生事业上,而是在于各类社会性资源在不同区域、城乡、阶层之间配置中的差距是否合理,是否经得起公平、正义理念的检视,否则,有限的公共财政却可能进一步拉大已有的社会分配不均的现象,从而加剧社会成员的相对剥夺感。活跃在民间、与广大公民密切接触的正是各种民间社团,他们更了解民众的需求,他们也更倾向于做细致、差异化的社会服务,政府的民生工程依托他们将会事半功倍。
2013年3月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到,要“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机构”。中央高层已经充分意识到各种民间社团对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有意推动社团管理的改革,以释放社团的活力。鉴于经验不足和减少试错风险的考虑,正在尝试进行逐步、分层推进社团管理的改革,首先是放开非政治、法律、宗教民间社团的注册、登记,以吸纳广大成员的社会化要求。这显然是非常值得肯定的重大改革。然而,我们不能止步于此,还要努力总结经验,尽快全面推进所有民间社团管理的改革,不能无期限地将政治、法律、宗教类民间社团排斥在合法、阳光的社会生活之外。